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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价可不并入房产原值缴税
地产-满堂红 发表于 2008-8-13 15:38:01
每年6月至9月是房产税的征收期,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,不少纳税人致电该局,咨询土地价值是否需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税的问题。对此,广州市地税局表示:对已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,如果2007年后自行开发或购置房产,在计算房产税时其土地价值可不并入房产原值。 

  地税人员解释,根据税法规定,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。根据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》([86]财税地字第008号)的规定:“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,在账簿‘固定资产’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。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,在计征房产税时,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,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,应重新予以评估。”

  因此,在计算房产税时,房产原值是否包含土地价值,应以会计制度规定为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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